智涉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行政诉讼复议维持的被告

行政诉讼复议维持的被告

来源:智涉情感网

法律主观:

积极面对,整理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按时出庭应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响应行政诉讼:一是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